潍坊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潍坊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实验室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两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逐步探索实现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所属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可作为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市科技局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请工作。
第八条 申请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其他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指南和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拟新建实验室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评估,研究确定新建实验室的名单。
第十条 拟新建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三方共同签订《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与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内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建设期满,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可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提前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实验室资格并授牌。建设期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五章 运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实验室进行整改。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验室绩效评估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3个评估结果等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科、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潍坊市×××重点实验室”(×××为研究领域),命名应规范,不得将企业或品牌名称作为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潍坊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潍科计字[200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