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四)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五)已当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额组织专门选拔,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选拔总数的20%。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答辩、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副厅级及以上,下同)组织实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中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
(一)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荐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根据推荐人选答辩情况,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个人由省政府给予科技奖金6万元,按年发放。同时享受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省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入选“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的,不重复享受省政府津贴或科技奖金。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当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七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所在设区的市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山东省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山东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科技奖金,不再享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核实并同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政府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2011年1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