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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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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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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和加强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 业的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协调利用资源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推 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成为技术开 发与创新的主体。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 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 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在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 支持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各类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拓宽资金渠道,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 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 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企 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 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 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 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辐射和带动行 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整合信息资源。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 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 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 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 研合作,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 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重大项目研究,推动企业技术 进步。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 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培养技术创新人 才,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 员的整体素质。
(五)实施技术管理。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 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承担企业的项目申报、项目管 理、项目鉴定、评价考核等职能。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及中长 期发展规划,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创新优惠政策。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 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技术中心有较强 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 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限定性指标应达 到最低标准,具体标准详见《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 南》(2018)。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 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发展 条件。
(三)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成立了对自身发展具有 决策、检查、监督作用的技术委员会和对重大项目进行指导、咨 询、评价作用的专家委员会。
(四)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 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 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七)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申报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第八条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出申 请,向各县区经信局上报申请材料。各县区经信局初审后于 4 月 下旬前报市经信委。逾期不再受理。 市经信委对县区经信局上报材料及附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 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评审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二)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报送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济南市认 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市经信委与有 关部门联合下达文件,并统一授牌。
第十条 同一企业(集团)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分公司 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明显不同、且是独立法人的方可申 报,但认定后不再享受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第四章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依据《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 息表》、附表等评价材料,对所有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 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度的 8 月中下旬将评价材 料报各县区经信局初审,初审后于 9 月中下旬报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⑴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⑵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⑶各领域限定性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要求的。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企业由于改革重组等原因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 办理相关手续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不按要求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年报的企业。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和调 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 实。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确认后,自发现造假年度起, 三年内不再认定。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 汰。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报技术 创新项目;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撤销资格。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 年度起,两年内不再认定。三年后再申请如获认定,不再享受技 术中心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凡未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不予转报 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原办法及相关 说明等一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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