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的管理工作,加快推动中心建设发展,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作为产业工程技术的研发平台,是产学研合作和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 技术团队,带动细分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中心依托细分行业领域中科研实力突出的企业、新型 研发机构建设,其研发方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细分行业领域中的工程技术问题、新产品研制和产 品升级换代开展研究,进行系统化配套与工程化装备的研制,提供 产业化所需的技术、标准、工艺,提升企业创新竞争力。
(二)开展产学研检用协同创新和科技合作交流,积极引进、 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和再创新。
(三)培养、聚集企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 人员,为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和技术支持。
(四)对外开展工程技术或产品的研发、设计、试验、检测和 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中心的认定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本辖区内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推荐、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中 心建设发展的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中心的认定,制定中心绩 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估,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中心进行动 态调整。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年度申报 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单位提出认定申请、调度中心的日常 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评估和相关 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中心认定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属于烟台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是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 构,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条件和科研开发实力,在国内同 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专业突出优势,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 目,近三年研发投入(除去政府拨款部分)年均不低于 100 万元。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专业和年龄结 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技术服务的能 力。在职研发人员在 15 人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1/3。
(三)具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检测分 析实验仪器、设备及中试装置等研发条件。其中,试验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 200 万元,实验室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
(四)拥有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管理 队伍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中心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 理协调能力。
(五)有完备的科研、人员、财务、安全、保密、奖惩等内部 科研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中心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发布年度申 报通知。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 提报申请。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在烟台市科技局网站上填写《烟台市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现有基础条件、专利、成果、 项目、人员等材料及相关证明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申 请书,连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1 份,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按照申请认定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申请资 格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二)现场考察。按照行业领域成立中心专家考察组,对进入 现场考察名单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做出考察评价报告,报告 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公示认定。局长办公会议对专家考察组的考察评价报告 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中心名单,经公示后,下达中心认 定文件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中心的运行
第十条 中心与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有 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 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 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 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 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 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中心完成发表的专 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有中心名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中心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实行独立 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山东省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中心管理坚持注重绩效、奖优汰劣的原则,建立 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 3 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绩效评估,中心绩 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级。对中心认定考察评价和 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中心资格
(一)建设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绩效评估周期内没有研 发活动的;
(二)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建设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建设单位破产、倒闭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无故不接受烟台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统计调度、检查 监督和绩效评估的或提供虚假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其他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十八条 撤销的中心及其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两年内不再 受理撤销中心建设单位新的中心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从市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市中心成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纳入省级 中心管理,市级中心称号不再保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1 日,原《烟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烟科 〔2014〕5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