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企业2017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5万元,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4万元,运行维护费 6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万元,设计费用 5万元。
企业共投入 95万元。
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新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推销。
账务处理过程:
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一XX项目一费用化支出(材料、人工等等)50万元
——XX项目一资本化支出(材料、人工等等)45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95万元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一研究与开发费50万元
贷:研发支出一XX项目一费用化支出(材料、人工等等)50万元
研发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一XX 50万元
贷:研发支出一XX项目一资本化支出(材料、人工等等)50万元
计提无形资产推销:
借: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推销
贷:累计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 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一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 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 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推销额=(45-10)*50%/10+5=6.75万元
5.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十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推销额一10+6.75=16.75万元。
注:本案例适用于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计算,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75%的比例计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