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的落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正确认识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是科技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是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检验一个地方和部门科技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和统计分析工作。
2.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是行政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保证其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是被赋予行政职能的社会公益机构,应设立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登记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做到“受理有依据,认定有条件,登记有制度”。
二、登记审核内容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登录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http://www.sdjssc.com/index)或者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技术系统(http://www.ctmht.net.cn/)申请认定登记。
2.各服务点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有关法规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进行审查和提交。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予以提交;对不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应予退回处理。各服务点需对所审核、提交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3.各服务点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任务是:
(1)审查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审查当事人申请提交的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退回当事人补正,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提交。技术合同依法规范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分类不准的应予纠正,不得随意分类和统计。
(3)服务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事项。
(4)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登记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不予认定登记的合同:
(1)非技术合同;
(2)合同主体不明确或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合同;
(3)合同标的不明确、无具体技术内容、主要条款不完整,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4)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5)其它不能登记的技术合同。
三、申报技术合同登记具体流程
1.首次登记,应当先在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2.在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录入技术合同基本信息;
3.上传技术合同原件及相关技术资料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然后对照卖方网上申报的登记表,点击相应的按键,做出提请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的处理结果。
四、有关要求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各服务点的监督管理。根据认定登记流程、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等,对服务点实行动态监管,进行年度考核,奖优汰劣。发现服务点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取消登记资格。
2.各县市区、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登记服务点监管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3.做好合同登记人员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技术合同审核登记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各服务点负责人及登记人员信息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联系人:李强 电话:8091347
潍坊市科技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