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关、青岛海关: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有关规定,我厅核定了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属科研院所名单(见附件)。
特此函告。
附件:山东省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属科研院所名单(第二批)
附件下载:
山东省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属科研院所名单(第二批).docx
山东省科技厅
2019年5月28日
扫一扫关注中索微信号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76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