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准确掌握我省标准实施情况,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三阶段改革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对重点行业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标准的意义在于实施,标准实施也是检验标准质量的标准,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是检验标准的常用方法。标准实施后,对实施应用情况、对经济社会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是相关领域制(修)订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为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的重要参考。开展节能环保、自然资源领域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具体举措,对掌握标准在倒逼落后产能加快化解淘汰、节约资源、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估标准范围
(一)生态环境领域评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二)能源领域评估标准:《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4-2012);《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737-2015)。
(三)自然资源领域评估标准:《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1991);《盐碱地造林技术规程》(DB37/T2960-2017)。
三、评估主要内容
此次标准评估主要包括标准实施情况、标准实施效果和标准本身的质量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评估指标和说明见表1,可根据评估标准对象的特点具体进行细化和调整评估内容事项。
表1:评估指标和说明
四、评估工作要求
(一)开展节能环保、自然资源领域管理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具有政府公益性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提供数据和相关检验检测服务。
(二)评估实施单位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成立专项评估组,制定具体评估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评估任务,确保评估质量。严肃评估工作纪律,严格评估结论应用。
(三)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成立评估协调推进工作组,提供组织保障工作,对标准评估实施情况管理推进。有关单位对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工作组反馈。
联系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王勇,联系电话:0531-88527795。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沈天翔,联系电话:0531-88557631。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和标准处 王伟,联系电话:0531-66226651。
山东省能源局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王磊,联系电话:0531-68627726。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