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等法律法规,经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同意向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潍坊医学院发放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1),同意向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国药集团鲁亚(山东)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详见附件2)。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等法律法规,经审查材料,同意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山东省鲁南药物研究院)等5家单位变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向被许可人发放变更后的实验动物许可证(详见附件3),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名单(2020年第二批)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名单(2020年第二批)
3.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名单(2020年第二批)
附件下载: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名单(2020年第二批).doc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名单(2020年第二批).doc
3.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名单(2020年第二批).doc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