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确定自2020年9月起,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辖区内中央和省直驻济单位权力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将科技成果登记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权力委托除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日期自系统正式对接完成之日起。
特此公告。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