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医疗保险新增医药机构协议定点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中心发〔2021〕5号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新增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规范》(DB37∕T 4236-2020),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新增医药机构协议定点工作,满足参保人的就医购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济南市区内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3号规定基本条件,按照省直评估标准自评得分80分及以上的医药机构,可自愿申请纳入省直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协议定点管理;自评得分85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纳入省直医保统筹支付协议定点管理。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统筹支付协议定点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本机构基本情况文字说明1份,内容包括机构规模、科室机构设置、信息系统、服务能力、诊疗服务特色、服务人群等;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4.《申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3)2份;
5.济南市医保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1份;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附件5)2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济南市医保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申请个人账户支付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申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4)1份;
4.济南市医保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受理
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受理新增医疗机构协议定点申请,申请单位一般应为济南市医保相应的协议管理机构。医药机构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可在工作日到山东省医疗保障服务大厅C19窗口(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进行申报登记,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直新增特药定点药店,另行发布受理公告。
受理申请后,省医保中心将根据受理申请情况,在三个月内组织集中评审,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纳入省直医保协议管理。
联系人:张如月 姚戈
联系电话:0531-86198971 19954291930
附件: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申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
4.申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
5.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3月31日
关于省直医疗保险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