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解读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作为重要抓手,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截至2020年,全市共培育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8家,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家。各平台积极响应号召,充分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承担政策落地、金融对接、教育培训等专项服务,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成为宣传、推介泰安的重要窗口,平台服务质量、收费情况、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水平均有明显提高。
2020年9月,省工信厅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4号),并明确指出“市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为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工作,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示范平台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测评、检查等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示范平台认定的背景、范围、原则等。
二是主要功能。提出示范平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服务等。
三是认定条件。提出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每项服务功能的基本服务要求。
四是认定程序。提出推荐流程、提交材料、公示、公布等。
五是认定管理。明确认定期限、市县主管部门以及平台的责任义务。
六是附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3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