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在食盐定点生产(批发)审核审批事项中开展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公布《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定点生产(批发)审核审批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空白文本)》等材料,请参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定点生产(批发)审核审批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申请人承诺书(空白文本)
3.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文本)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3日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