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号文件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21年5月10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号文件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不断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强化法治思维,遵循法治轨道,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总体思路,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借鉴国际经验的重要原则,梳理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十四五”时期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二、突出立法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全过程的规范监督,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条例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三、规范清单管理,深入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查尽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我省已编制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做到“应归尽归”。特别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月度监测、季度评估制度要求,严格执行数据标准,切实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时效。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作为必要参考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做到“应查尽查”。加强清单的动态管理,需对数据清单和应用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须依法依规科学界定纳入范围和程序。在国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后,我省将及时对数据清单进行修订完善。
四、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进一步规范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尤其对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权限的部门,必须严格限定设列领域范围、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坚决防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认真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梳理规范工作,建立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措施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规范完善工作。待国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后,及时对我省已出台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进行修订完善。支持各级各部门不断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让守信主体得到更多的实惠和便利,尤其在医疗保健、家政服务、食品餐饮、劳动用工等重点民生领域,鼓励开展信易贷、信易批、信易租等系列“信易+”信用惠民便企应用。
五、健全标准体系,统筹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
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专项行动,建立涵盖信用通用标准、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信用管理标准和信用服务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管理中的规范性作用,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枢纽,持续优化提升信用平台、信用网站的服务支撑能力和服务效率。构建全省同标准、全覆盖的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管理体系,实现信用信息深度共享。
六、定位高效便捷,持续完善信用修复服务机制
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规范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及时终止公开公示,转为档案保存,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优化“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功能,提高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七、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使用登记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培训,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数据生成、传输、存储、销毁全流程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自查,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维护。坚决查处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采集、使用、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
八、聚焦权益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采集、归集个人信用信息。慎重把握个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应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公示。严格规范个人诚信积分工作,各城市推出的个人信用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个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个人信息以及泄露、篡改、损毁、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注重宣传解读,努力培育诚实守信社会风尚
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对涉及企业、个人的重要政策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科普性宣讲,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形成广泛社会共识。加强正面引导宣传,推介守信激励典型事例,培养形成守信为荣的道德风尚,增强全民守信用信意识,引导公民自觉抵制各种失信行为。注重舆情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