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提升仲裁机构发展活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拟定非财产类案件受理费、诉裁对接案件仲裁费收费标准如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以下三类非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每件2000元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申请进行仲裁确认的;
(二)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履行一定行为,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
(三)其他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案件。
二、诉裁对接案件仲裁费
诉裁对接分中心调解成功需进行仲裁确认,或虽未调解成功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收取仲裁费用。
对以上收费标准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1年6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委。联系人:姜波:电话:8090823:邮箱:wfsfgwjgglk@wf.shandong.cn。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