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提升力度,着力打造高质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2023年继续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根据《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潍科发〔2021〕1 号)的要求,为做好今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运营单位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较为稳定、创新意识强, 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不低于5名。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且申请认定时至少有3年有效租期。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开发、市场分析、专利申请、人力资源、投融资、政策、法律、商务、信息、培训、市场和科技合作交流等服务。
5.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5家以上),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 3 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30%以上。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5%。
7.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已投资至少2家在孵企业,投资总额不少于20万元。
8.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辅导员和1名创业导师。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至少指导服务在孵企业2次。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研发、经营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一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4.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服务)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一票否决指标
1.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2.入库企业数量: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
3.种子资金及投资次数: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或2022年1-12月)种子资金须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2 个,且总额不低于20 万元。
三、材料报送
请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填写《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于10月7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材料提供区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8091380
邮 箱:wfskjjgxk@wf.shandong.cn
潍坊市科技局
2023年9月13日